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主题分类 | 地方政策法规库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19-01-28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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