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由其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9月6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度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