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3日
主题分类 | 车船税 | 发文字号 | 财税〔2019〕18号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文章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02-13 | 废止日期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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