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库 >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8-04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主题分类 车辆购置税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5-08-04 废止日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项目予以取消。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要求,现就城市公交企业办理相关免税手续问题公告如下:
  一、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应当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材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2015年8月4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