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分类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发文字号 | 财税〔2010〕44号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章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0-05-25 | 废止日期 |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网站标识码bm29360001
粤ICP备11010473号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2874号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