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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09-23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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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5〕51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15-09-23 废止日期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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