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库 > 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6-24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主题分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6〕28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16-06-24 废止日期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