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库 > 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4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主题分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17〕1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2-24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事项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明确如下: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4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