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库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31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主题分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4-12-31 废止日期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