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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1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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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17〕2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3-31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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