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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1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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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18〕6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6-01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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