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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8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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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9-05-28 废止日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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