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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10-21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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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房产税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3〕60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13-10-21 废止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3〕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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