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库 > 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8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主题分类 房产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16〕13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11-28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