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主题分类 | 耕地占用税 | 发文字号 | 国税发〔2004〕99号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04-08-02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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