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青岛、浙江、宁波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主题分类 | 耕地占用税 | 发文字号 | 财税〔2005〕23号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文章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05-03-15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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