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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10-23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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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09〕12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09-10-23 废止日期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飞行区包括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滑行道、机坪以及机场净空;跑道是指机场飞行区内供飞机起飞和着陆使用的特定场地。因此,跑道、停机坪属于飞行区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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