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主题分类 | 耕地占用税 | 发文字号 | 财税〔2014〕20号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文章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4-03-18 | 废止日期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网站标识码bm29360001
粤ICP备11010473号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2874号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