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库 > 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7-25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主题分类 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7〕33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17-07-25 废止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2017〕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按照国家保护铁路安全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项目按照《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在通过林区和草原重点防火区时,于铁路主线两侧设置的防火隔离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执行,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5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