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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9-10-25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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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20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 1999-10-25 废止日期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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