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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2 11:08: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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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进出口税收 发文字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3-08-22 废止日期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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