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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31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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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契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11〕8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1-08-31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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