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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1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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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契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14〕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3-12-31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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