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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7-24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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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39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09-07-24 废止日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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