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库 >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主题分类 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16〕4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4-25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