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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10-19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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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消费税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失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0-10-19 废止日期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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