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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30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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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消费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16〕10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9-30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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