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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30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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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消费税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6〕4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9-30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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