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库 > 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30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主题分类 消费税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6〕6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11-30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