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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2 17:15: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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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消费税 发文字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1-05-12 废止日期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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