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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30 19:30: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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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消费税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3-06-30 废止日期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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