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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发布时间:2018-05-03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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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印花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18〕5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5-03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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