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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3-08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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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33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04-03-08 废止日期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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