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主题分类 | 增值税 | 发文字号 | 国税函〔2004〕335号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 ||
成文日期 | 2004-03-08 | 废止日期 |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网站标识码bm29360001
粤ICP备11010473号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2874号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