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主题分类 | 增值税 | 发文字号 | 财关税〔2004〕17号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章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04-04-12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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