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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4-12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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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04〕1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04-04-12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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