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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5-19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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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60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04-05-19 废止日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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