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对财税〔2002〕140号文件所列的集成电路产品,其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律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征。
主题分类 | 增值税 | 发文字号 | 财关税〔2004〕40号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章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04-08-31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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