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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25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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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7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04-10-25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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