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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5-18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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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5〕8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05-05-18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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