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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8-08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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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78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05-08-08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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