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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08-19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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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0-08-19 废止日期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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