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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1-24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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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1-01-24 废止日期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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