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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3-16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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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1-03-16 废止日期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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