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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2-04 00: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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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6-02-04 废止日期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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