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5 19:08: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优化缴费服务,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本次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范围包括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使缴费人能够清晰了解划转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缴费方式、缴费渠道等内容,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三条,分别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缴费方式、缴费渠道,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具体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划转的人员主要是指财政拨款的具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市直机关的雇员和临聘人员。划转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年金、家属统筹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机关事业单位需在每月的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深圳市实施职工、居民一体化的医疗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居民按规定可参加医疗保险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保持征收方式的稳定,避免灵活就业居民分别在社保、税务部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因此本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暂不划转。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继续维持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采取原有银行托收扣款的模式不变。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将为缴费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缴费渠道,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

   (三)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

因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存在一定特殊性,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商定,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暂维持原有社保费模式不变并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职责划转范围、征收方式及安排等进行统一调整。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