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税总办函〔20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0-12-1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0日。

三、2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23日。

四、4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20日。

五、5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21日。

六、6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18日。

七、8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16日。

八、10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6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129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