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调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为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后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
资源税(除按次申报外)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8号公告第十条、第三十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