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最新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成文日期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