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文号 | 2024年第4号 |
成文日期 |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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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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