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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8 17:3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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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0300MB2C99578A/2024-0103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文章标题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09-28 17:32
关键词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3号

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现将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公布如下:

1.食品、饮料;2.酒;3.纺织品及其制成品;4.皮革服装及配饰;5.箱包及鞋靴;6.钟及其配件、附件;7.眼镜(含太阳镜);8.首饰及珠宝玉石;9.化妆品、洗护用品10.母婴用品11.厨卫用具及小家电(不含手机)12.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美发器材;13.摄影设备及其配件、附件;14.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15.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无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16.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17.工艺品;18.乐器;19.运动用品

本公告自202410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

202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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