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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4 17:28: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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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0300MB2C99578A/2025-0007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 成文日期 2025-01-24 00:00
文章标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25〕1号 发布时间 2025-01-24 17:28
关键词 废止日期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增补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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